華為究竟該不該道歉?
建六
專欄
2019-12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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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,曾經被無數國人引以為傲的華為,忽然變成了千夫所指,而“251”則成了“996”之后,又一組熱門數字。
事情的起因,是華為一位前員工李洪元,因在離職時爭取勞動補償,被華為以多個罪名起訴。在被關押了251日后,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決定,并向李洪元賠償人身自由損害金和精神撫恤金。
事情曝光之后,聯(lián)系上之前網易剛剛曝出的重病員工被辭退事件,公眾紛紛質疑華為店大欺人,對離職員工缺乏人道。
不過這時候,依然有很多人為華為發(fā)聲,有的說民族品牌不容易,有的說這是美帝打擊中國5G的陰謀,也有的說可能離職員工勒索企業(yè)時有發(fā)生華為未必有錯,更有的說這是法律制度的缺陷不是華為的錯……
但這一切為華為辯解的聲音,都在華為發(fā)布的聲明之后,幾乎銷聲匿跡。
華為的這份聲明字數不多,但鏗鏘有力:“華為有權利,也有義務,并基于事實對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。我們尊重司法機關,包括公安、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。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,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,包括起訴華為。”
這份聲明在法律層面可謂滴水不漏,但卻讓公眾對華為大失所望,讓所有為華為的辯解都變得蒼白無力。
理論上說,華為如果認為李洪元涉嫌犯罪,確實有權利對其進行舉報。但在了解了事情具體經過之后,我們會發(fā)現(xiàn)華為在李洪元向法院提出勞動仲裁的情況下,先以泄漏商業(yè)機密罪報案,導致李洪元被拘留;繼而以敲詐勒索罪報案,導致李洪元被正式批捕。如果不是李洪元保存了現(xiàn)場錄音并做了備份,而相關證人又更改了口供,李洪元面臨的,恐怕遠遠不止251天的拘押。
也就是說,華為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,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,對完全可以用民事法律來處理的勞動補償糾紛,悍然動用刑事法律,導致李洪元失去了251天的自由。
大家都知道,區(qū)區(qū)十萬多元的賠償金,遠不足以補償251天的自由。
從法律層面來說,在一個完美的法治社會里,華為和李洪元是平等的個體,那么華為聲明里面所講的每一句話都很有道理。
但我們每一個人都明白,我們身處的并不是一個完美的社會,巨無霸華為和作為個人的李洪元,無論從哪一個方面來看,都是不對等的。
舉個最簡單的例子:公安部門可以因為華為的舉報,把李洪元關押了251天,但你能想象因為李洪元并沒有充分證據的舉報,就先把任正非給關起來兩百多天?
我們常常說要建立法治社會,那么什么才是法治社會?法治,治的是誰?
所謂法治,首先應該是限制權力,限制強者的。正因為強者和弱者在各方面的不對等,才需要法律來保障弱者的權利,來限制強者為所欲為。無論是權力還是資本,都擁有遠超普通人的能力,都更應該受到法律的管束。如果僅僅是讓普通人乖乖聽話,那不叫法治,那叫法家。
記得不久之前,某位醫(yī)生在網絡上對某藥酒批評了一番,引來了跨省拘捕和長時間的拘押,現(xiàn)在我們再次看到巨無霸企業(yè)的影響力。我當然不是說華為與當地執(zhí)法機關有什么瓜葛,但作為當地的執(zhí)法機關,很容易傾向于保護當地的明星企業(yè),這也是不爭的事實。事實上這也不是中國特有的狀況,大家看看美國電影《黑水》,就知道不管在哪里,沒有監(jiān)督和限制的資本和權力一樣,容易走向腐敗。
我們常常說,能力越大,責任越大。華為作為中國高科技的龍頭企業(yè),被國人寄予厚望,也得到眾多國人的熱烈追捧。正因為擁有巨大的能力,華為更應該深自警惕,不能夠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無視普通人的痛苦,不能夠為了強大而忽視自己的道德責任。
如果一個人為了強大就可以無所不用其極,如果打著大義的旗號就可以無視其它個體的權利,那么他再成功也很難得到眾人的尊重,甚至最后會被自己所擊倒。
(至于很多法律界人士討論的羈押期限過長,缺乏保釋機制等問題,確實是這個案子的另一個需要反省的問題,但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,暫且不論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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